2020年8月17日,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九条措施》(宁政办〔2020〕82号,以下简称《九条措施》)。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贯彻执行《九条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助推物流企业提质升级,培育现代物流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在我市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吸纳了市直各部门的优惠政策,借鉴福州、漳州等地好的政策做法,制定出台了本《九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
一是鼓励“在宁德经营,在宁德纳税”。对于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不含省级)总额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本地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其缴纳地方税收的50%、60%、70%、80%比例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将奖励金用于购置货物运输车辆,以增强企业运输能力。二是对自有运力车辆规模达到50辆车、100辆车、200辆车以上,且当年度实现地方级税收(不含省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
对在宁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经营不少于3年,地方级税收(不含省级)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的网络货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经济政策、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试点工作。鼓励引导辖区商贸、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物流业务通过我市网络货运企业结算。
(三)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和发展
完善园区设施配套,推动物流园区与物流停车场同步建设,尽早建成、投入营运。鼓励本地国有企业与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合作,探索股权多元化和跨行业经营,健全零担物流体系。支持创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鼓励受益财政给予配套奖励。鼓励物流企业进驻园区集聚发展,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帮助申报各级补助资金。
(四)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
鼓励物流企业深入制造业供应、生产和销售链条,为制造企业提供共享仓储等一体化物流服务解决方案,引导本地制造业加强与本地物流业的合作,加大对获得A级评定物流企业的扶持力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五)鼓励车辆落籍宁德
一是鼓励运输车辆落籍和外挂车辆回迁本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货物运输车辆,给予8000元/辆的一次性奖励,新购甩挂运输车(含挂车)、冷藏运输车给予5万元/辆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开辟“绿色通道”,对货运车辆回迁的转入工作,做到当日核发牌证;施划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方便配送车辆临时停放作业;对需要申请在限行区域通行的我市物流运输企业车辆,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办理车辆通行证。
(六)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提升完善冷链设施,鼓励新建智能型高端冷藏设施项目,扶持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建冷库冷藏设施、冷链运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低温物流专区项目。加强生猪肉品冷链配送建设项目的规划与指导,对冷链配送项目发展给予政策扶持,对生猪肉品冷链配送运营亏损兜底补助。争取更多冷链物流项目列入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盘子。
(七)优化物流用地保障
一是对纳入市级及以上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和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的新增用地,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政策。二是交通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三是在符合有关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物流项目,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四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交通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五是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款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已征未用的地块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
(八)实行多元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为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更多的信贷资源向物流企业倾斜。合理确定省级物流示范园区授信规模,创新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款,对园区企业正常的贷款需求应贷尽快贷。积极推广“物流银行”贷款业务,推动银行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企业货流的有机融合,有效增强物流企业的经营能力。进一步降低物流企业贷款利率,加大无还本续贷推广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去年下降0.5个百分点。推动现代物流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提高社会综合保障能力。
(九)加大税费优惠力度
简化税费核准流程,通过线上完成办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物流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经有关部门确认,保障疫情防控的物流纳税人,可免征其名下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7日。以上优惠政策中涉及财政支出的,除已明确市级补助外,其余按照现行财政体系由受益财政负担;若享受本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则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出台的其他同类型优惠措施。涉及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上缴我市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现有政策条款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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