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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1-15 10:47 来源: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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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宁政办〔20191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市中心城区城市公交规制的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综合考评、资金拨付管理等进行规范。现就围绕《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当前,全国公交企业都面临营运亏损,如何建立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现公交的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和公交公司都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一、二线大城市,当地政府对公交的补贴能及时足额到位,而中小城市公交的补贴因受当地财力的制约,大部分无法及时足额到位。因此,要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必须建立城市公交的成本规制和补贴机制,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目前公交企业面临主要问题的直接体现就是政策性经营亏损,由此引发的扩大城市公交经营范围、更新运营车辆、降低票价、增加财政投入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及实施,极大地改变了公交企业的经营局面和公交企业的财务状况。之前由于过高的债务负担和难以制度化的财政补贴成为城市公交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财务健康是公交企业持续提供公交服务的前提,如果公交企业长期存在严重亏损,对维持公交运营以及落实“公交优先”政策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以弥补其成本支出显得十分必要。目前福建省9个地市,现已有福州、莆田、泉州、龙岩、漳州等地陆续推行了成本规制办法,厦门、三明等地也已着手进行公交成本规制的前期工作,我市出台《实施办法》是势在必行

二、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综合考评、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概括起来,其核心内容是:

按照《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按照公交公益性定位,建立实施合理的公交企业成本评价办法。对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开通冷僻线路、实行低票价等产生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应给予政策扶持和合理补偿。”按照文件的精神,结合宁德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实际情况:

(一)明确规制核算对象。成本规制监审的主要对象为按规定在市交通局取得线路经营权,并按照《宁德市中心城区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要求提供相应运营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适用于公交企业执行《宁德市中心城区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的核定

(二)规制补贴资金的拨付。贴资金以市级财政为主,市财政与受益地(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按4:3:3比例给予相应补贴。市、区两级应多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负责将市、区(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规制成本统一拨付至公交企业,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应承担的部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由市交通局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新开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新开辟、延长、变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以及公交企业为完成政府临时性任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一并纳入成本规制财政补贴。

(三)确定成本项目构成和费用分摊方法。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结合公交行业的特点和公益性的特征,明确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成本相关项目构成和分类,以及相关成本费用分摊原则和方法,并予以制度化。成本控制项目及规制值为,公交企业涉及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运营里程以及能耗费、折旧及摊销、保养修理费、汽配材料费、轮胎费、租赁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作为规制成本控制项目。规制成本取值原则,实际成本低于规制成本的按照实际成本取值;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的,按照规制成本取值。

(四)建立成本规制体系。健全规范的公交企业收入、成本核算体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对政府补贴、资源性收入的监管。建立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改变企业运营成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定期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通过公正、准确和有效的评价,促使公交企业加强管理,挖潜增能,降低成本,并为政府完善公交补贴机制和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五)综合考评 。建立健全对公交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公交企业的政府指令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公交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公司班子年度考核挂钩。

三、《实施办法》的意义

《实施办法》对公交企业实行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保持公交稳定和持续发展,对政府、企业和市民共赢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政府监管,把政府财政补贴和企业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使补贴标准更加科学,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2有利于督促公交运营企业加强管理,提升公交服务的安全与质量水平;

3、有利于企业发展更加遵循规律,规范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使得成本与营收“可观察、可测量、可评价”,申请财政补贴更有据可依;

4、有利于公交企业进行精细化财务核算,加强企业内部成本控制;

5、有利于市民出行方便,增加幸福指数与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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