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也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市民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厅局《关于转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交运〔201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满足公众绿色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造绿色、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为广大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便利、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出发点,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单车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二)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和实施具体管理责任,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
(三)根据我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等情况,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二、完善基础设施
(一)完善慢行车道规划。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运用大数据分析、完善慢行车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
(二)保障车辆通行便利。城市道路建设应保障非机动车出行便利,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对新、改、扩建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车道,要按规范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识标线,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要抓紧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为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三)优化车辆合理停放。按照“交通相宜、方便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车辆停放需求,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靠站、大型商业圈、办公区、医院、居住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划设停放点,通过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设定停车位,规范自行车使用和停放,以满足市民需要;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三、规范车辆投放
(一)停放区域
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要停放区域是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漳湾工业园区,分别为:汽车北站周边、东湖市场周边、单石碑金涵周边、宁德一中周边、后岗周边、汽车南站周边、南岸公园周边、沃尔玛商圈周边、万达商圈周边、体育中心周边、塔山公园周边、市政府周边、东方红建材市场周边、北岸公园周边、宁德火车站周边、大学城周边、六都工业区周边、宁一大厦周边、新能源厂区周边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点位应设置在距离路口
各县(市)投放区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二)投放数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按照本地市民出行需求和供需结构比例进行总量控制,至2020年市中心城区总量不得超过1.5万辆,已超过总量需求的禁止新增投放。每个投放点车辆数应当合理控制,人流量较大的投放点投放数量最多不得超过20辆。
各县(市)投放数量及总量控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
四、落实职责分工
(一)政府
1.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划、投放数量、点位设定、监督管理、违法违规和投诉处理等进行明确。
2.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本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计划,科学把控投放数量;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准入审核,组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环境和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会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违法停放车辆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给予公开通报并限制投放。
3.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管、指导,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停放车辆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4.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和全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规划。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建设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
6.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7.市公安、网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8.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9.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督促有关商业银行做好运营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等工作,并按协议进行专项资金管理。
(二)企业
1.在本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符合信誉良好、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运营服务要求,并依法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应在本市设有独立法人,设立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包括办公场所、车辆库房、组装厂房和维修车间等;中标企业应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车辆停放秩序监管协议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企业的申请报告、中标合同、营业执照、运营方案等相关材料。
2.投放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车辆投放前应报告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集中定点定量投放。同时,应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需要。企业投放的电动车辆应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公示的非机动车辆产品目录中备案登记后,向我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上牌手续。
3.应当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并通过网络或平台APP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动助力车服务。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企业为承租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的,应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企业退出市场前,应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承租人押金,并组织落实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4.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必须设置适应我市实际情况和要求的企业组织机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维保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车辆巡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舆论宣传制度等。
5.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投诉电话应在车身上标明。不得在车辆上发布小广告。
6.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利用卫星定位、电子地图等先进技术手段设置电子围栏区域,通过用户手机APP标注可停放区,提醒并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规范停放后方可结算;对乱停放情况应进行实时监控并于30分钟内及时清理。可采用个人诚信积分等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禁止不诚信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督促用户文明用车。
7.在本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照300辆单车至少配备1名运维人员的要求,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应急保障措施;企业应当定期自行检测车辆,及时撤回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影响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在更新车辆时,应提前15日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投放。
8.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9.向市公安、城市管理、网信等部门开放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投放、借还车辆轨迹、信用评价、投诉处理和意见建议等,并将数据实时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
(三)承租人
承租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部署,通过媒体、舆论等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行为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倡导市民依法文明骑车、规范停放,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执法管理,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养成文明用车的良好行为习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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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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