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闽交规〔201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保障。
一、起草过程
根据交通部印发的《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部令2018年第20号)要求,我厅结合我省交通统计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对《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11月初形成了《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厅直有关单位意见;经过修改完善,11月下旬《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港口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并按照规定在厅网站进行了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统计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了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的交通运输统计管理体制(第三条)。从厅内统计工作关系看,厅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的归口管理,厅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各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
(二)界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
《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的内涵、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和责任类型(第五条)。明确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级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生产的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三)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的程序要求(第十二条)。明确全省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省级层面:省级自行实施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工作部门拟定,或者由厅其他各职能部门商统计工作部门拟定,由厅报省统计局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应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统计局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省级以下层面:各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统计调查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要按照“谁拟定,谁负责实施”的原则,由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有效期内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在调查方法上,应当以周期性专项调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以降低调查成本,减轻统计负担。在数据采集方式上,采用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方式。同时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建立完整、统一、准确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为统计调查提供支撑。
(五)促进发挥统计服务作用
《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运行分析的工作制度安排(第七至九条、第二十条)。在厅级层面,厅统计工作部门组织开展本省内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厅其他各职能部门承担相关运行分析工作。厅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各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分析工作制度并开展工作。
(六)推动统计成果共享公开
《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资料的共享公开要求(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厅直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部门对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调查数据实施归口管理,推进统计数据共享。除应当保密的外,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七)夯实统计工作条件保障
《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条件保障要求(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厅直有关单位要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将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统计科研和统计信息化建设。
(八)加强统计信用建设
《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失信责任追究(第三十条)。明确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统计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涉及统计严重失信的,将被纳入惩戒范围并对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