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职责。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厅直和设区市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定期分析、公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情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指导。二是明确了村道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的政府主体责任。
二、实现项目分类管理。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两类。明确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逐步实施标准化施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则可按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简化设计、监督、验收等程序。
三、强调了因地制宜建设。强调了农村公路建设的生态环保,加强耕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保护。一是明确农村公路改扩建工程可采用老路技术指标实施。允许建设项目中征迁量大、工程难度大的局部受限路段适当调整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建设。二是要求设计中要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综合评估,因地制宜完善安全防护、警示设施设计。三是鼓励结合农业生产、旅游观光等需要,利用弃土场、有利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建设停车点、休息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品质。
四、调整了部分建设管理要求。一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可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二是明确农村公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为1-2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为2-3年。三是按国家规定修改了质量保证金比例。四是明确农村公路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保存至下次改建止。五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简化验收程序由各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制定。
五、调整了计划与资金核销管理。一是年度补助计划实行“资金切块、项目清单、完工核销”的管理方式;省补资金切块下达同时明确项目清单,省级预拨资金由各地交通部门安排到项目,项目清单内项目完工后予以核销并兑现剩余省补。清单外完工项目不得直接核销,需在计划调整后增列到年度项目清单后才能核销。二是明确年度各类切块资金原则上不调整,且应安排在相应类别项目上;清单内项目确需调整的,新调整项目应为同类项目。三是明确跨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核销。清单内项目未按计划完成,取消年度计划,并不予核销,但可转入下年度项目清单中。四是明确市级、县级交通部门需对所有完工建设项目进行取芯抽查,且市级交通部门抽检规模比例不低于完工项目总里程的30%。五是实行省补资金预拨制度。明确中央车购税的资金随计划全额下拨;省级补助的资金,计划下达时先预拨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