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海事局关于印发新开 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5-12 16:26 来源: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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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宁德港水路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 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福建省渡运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航水域内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宁德水路客运企业拟新开客船航线需开展“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

二、责任主体

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一般由拟新开客船航线的水路客运企业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通航环境分析;

2.新开航线的规范性和可行性分析;

3.新开航线对通航安全影响分析;

4.新开航线安全风险分析;

5.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

新开省内市际水路客运航线的,始发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书面征求该航线停靠码头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意见,所征求意见纳入评估内容。

四、其他要求

1.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需为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参与评估人员应涵盖港航工程、航海技术等水运类专业人员。

2.码头设计能力。如无重大变化,其竣工验收中的码头能力核算报告各项数据可作为本评估工作的参考数据。如通航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因改扩建发生重大变化的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或未经码头能力核算的其他码头,需补充进行码头靠泊能力、航道及回旋水域通航能力、港口通过能力复核,并作为评估内容的重要参考数据。

3.评审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形成报批稿后,由企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参会单位应包括:航线相关县、乡镇级政府各1名代表,交通、海事、码头等相关主管部门各1-2名代表,业主、码头运营主体、第三方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各1名代表,专家组(3名港航海事方面专家),逾期未参会视为无意见建议。专家组应听取并论证各主管部门和专家成员的评审意见,并出具最终评审结论。

4.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方可投入新开航线营运。

5.新开渡运航线参照执行其中对于三都澳(又名三沙湾)内及其他遮蔽条件良好、风浪较小的且航程不超过10海里的沿海旅客渡船运输新开航线的,或内河旅客渡船运输新开航线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海事主管部门意见后双方确定不需参照本机制执行的,本着减政便民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海事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会议研讨等方式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6.本通知有效期为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海事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一、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1.企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新增运力准入要求进行审核,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申请材料包含:(1)书面申请报告;(2)航线图;(3)拟投入船舶客位、主尺度信息;(4)码头运营管理主体信息及码头主要参数信息。

2.经受理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新开航线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后,1个工作日内发文征求海事、码头等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各自职责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

4.企业自愿对安全风险评估中提及各项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降低或消除安全隐患;评估机构根据上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的意见建议及企业对各项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修订、完善评估报告。

5.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修订、完善形成报批稿后,由企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参会单位应包括:航线相关县、乡镇级政府各1名代表,交通、海事、码头等主管部门各1-2名代表,业主、码头运营主体、第三方报告编制单位各1名代表,专家组(3名港航海事方面专家),逾期未参会视为无意见建议。

6.专家组应听取并论证各主管部门和专家成员的评审意见(各部门反映问题已在本流程3征求意见阶段一次性告知,原则上不再提出新的安全风险问题),并出具最终评审结论。评审结论需明确基于目前安全风险该航线是否可以开通,如可以开通,需落实哪些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如仍有较大安全风险隐患事项整改后能够给出航线可以开通的评估结论,需由该事项监管部门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定该事项整改是否执行到位。

7.交通运输主管将评审结论作为新增运力许可批复主要依据,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其他要求列入批复内容。

二、相关说明

1.本机制水路客运企业包含拟成立水路客运企业。

2.本机制所指“码头”为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

3.本机制为船舶运营前新开客船航线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船舶可为拟购入或拟新建船舶。各部门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不得与实际情况互为前置条件,不得将船舶投入及投入后相关营运要求、影响此条航线安全风险之外因素作为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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