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公路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宁交建〔2019〕51号)。根据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闽路建〔2019〕25号)第三章第八条“省公路局及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评分标准组织信用考核评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补充有关评分内容。”的精神,结合我市上半年以来实施考核检查评分的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2019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评分在原有被列入省、市重点督查对象及被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约谈对象责任单位予以扣分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
一、对于受到省级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责任单位,我局将予以扣10分/次处理;对于受到市级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责任单位,我局将予以扣5分/次处理,若于同一年度被省市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超过两次的,该年度综合评分不得大于85分(含)。
二、对于受到质监机构挂牌督办的项目责任单位,我局将予以扣5分/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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