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制定《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发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建管科,以逐步完善。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8日
宁德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农村公路项目是指纳入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按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汇总整理形成全市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公示考核评分结果,受理、处理考核申诉,并按要求上报省级审定和定级。
第六条 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监督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按要求开展市级监督的农村公路项目的信用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业主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主要职责:规范和加强专项和日常监督抽查;组织报送参与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从业单位、人员名单;开展辖区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按时上报考核评分结果。
第三章 信用考核范围
第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
(二)施工合同价不少于2000万元的项目。
第四章 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信用考核方式采用直接考核定级与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C级行为详见附件1、2)。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只参与一次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以监理计量为准),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评分依从业单位所在合同段的信用考核综合评分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中旬,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正式行文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经汇总整理,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中旬,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业主等部门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同合同段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参评单位应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局,经市局专题会议通过后,在市局门户网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次年1月底前,市局将最终综合考核结果报送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主要考核履约、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保障、文明施工实施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计量支付情况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评分单位至少要派1名考核人员参与考核,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名留档,做到评分结果可追溯。
第十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得出各合同段年度综合评分,并将年度综合评分情况及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第十六条 对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对再次提出申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
第五章 评分权重和结果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
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均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一)由市级监督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评分权重为:20%、20%、30%、30%。
(二)由县级监督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评分权重为:40%、20%、30%、10%。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在同一县域或不同县域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的,其综合得分按上述权重计算后,再按项目合同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公式如下:
A=(A1×B1+A2×B2+···+Ak×Bk)/(B1+B2+···+ Bk)
其中:A-同一类别多个项目综合得分;
Ak-各项目得分值;
Bk-各项目施工合同价。
各参建单位在同一县域和不同县域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的,先按公式计算参建单位同一县域内的得分,再与不同县域得分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九条 各考核单位报送的考核得分应与考核等级相对应。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 60分≤综合得分<75分为 C级,60分以下为D级。考核等级按照省交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全市范围内,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A级及以上控制数量按参评数量80%计算,其中AA级按50%计算,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同类别参评数量5家以下(含)的,AA级、A级不限制比例。具体按照A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合同段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多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保留1位小数),则均按AA级、A级定级。若AA级从业单位受比例控制降级的,考核等级降为A级。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其他事宜以及信用分适用情况,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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