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有效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过程闭环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修订了《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县级管理分中心(工作站)建设与考核管理方案(试行)》和《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核实登记和服务考核管理方案(试行)》等三份文件。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7日
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有效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闭环管理,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交运(2017)24号文)、《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7) 25号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的通知》(闽交运(2017)26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实际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和出租汽车等。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遵循分级、属地管理和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依托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市道路运输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与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相关职能部门依工作职责和流程,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相关职能部门、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其他相关部门统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方,各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方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
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中心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辖区逐级考核及通报制度,强化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站和卫星定位系统运营服务商考核与管理,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方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闭环管理。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指导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发展中心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依通报和反馈数据建立《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整改清单》、《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整改销号清单》;做好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日研判和月通报问题数据的预判核实和处置工作;依工作职责实施抄告制度,严格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指导辖区交通执法大队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文件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执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县级执法大队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日研判和月通报问题数据开展合规性调查和处置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辖区执法大队依法处罚,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由辖区执法大队抄告县级工作站予以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督促辖区执法大队对拒不改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依工作职责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通报的问题数据处置结果抄告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销号处置,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过程的闭环管理。
12328服务热线(市局总值班室)对市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实行7*24小时值班监控,负责省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指标数据的处置;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问题数据采集、核实、通报、统计和反馈过程的闭环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和流程,统筹组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方及时处置各类问题数据,落实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过程和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要求,督促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和台账档案,定期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统计纳入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考核。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方按各自职责,保障联网联控稳定运行。
第二章 动态监督管理
第一节 系统建设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当设置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具体统筹实施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处置工作,并负责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硬件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撑及相关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城市公交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标准自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具备监管客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超区域范围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要求落地休息、不在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动报警、自动汇总功能及报警短信语音提醒等功能,鼓励监控方式方法创新。
各类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终端数据应直接上传政府平台。
第十条 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在开展服务的设区市应当具备满足监控要求固定独立的监控室和办公场所,按要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控人员及维护保障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具备24小时监控能力。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的,应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选择服务的运营服务商应当通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运营服务商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在我市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运营服务商,应当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中心申请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证明;
(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登记表》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服务承诺函;
(三)《XX卫星定位运营商关于进入宁德市辖区运营服务的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分(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具备固定、独立运营的监控中心和办公场所的场所产权证书和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监控人员,以及服务区域的维护网点及维护人员的人员花名册;
(六)运营服务商具备必要设施的设备清单,其监控平台应具有通过与政府平台技术对接的证明材料;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履行服务能力的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服务流程等文本材料。
完成登记的,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开展动态监控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确保正常运行;
(三)在监控平台上完整、准确地录入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员等相关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在监控平台上完整、准确地录入车辆运行线路的起讫地、途经地名称,途经道路该车型的最高限速限值、驾驶员疲劳驾驶限值和客运驾驶员休息地点名称等。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审批中心在办理相关营运手续时,应当审核道路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省级平台、政府平台并有效使用。
运营服务商应提供安装终端型号安装证明,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使用以省级平台、政府平台在线运行查询为评判依据。
第十五条 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应规范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的工作流程,依托省级平台和政府平台,严格动态监管信息采集、通报、处置、反馈、归档过程,实现动态监管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动态监管信息作为业务办理、班线招标、运力发展、年度审验、诚信考核和安全监管等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促进奖优罚劣,实现动态监管结果应用闭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及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节 车辆监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依照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城市公交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社会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委托社会化动态监控运营商进行监控的,应向运营服务商提交上述车辆动态监控限值设置的书面承诺和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客运班线核定线路、旅游包车区域、危货运输线路和区域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间、线路及超区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数据应严格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运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货运车辆,其动态监控工作由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负责。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按要求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及省级平台进行对接,应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控平台应按标准化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与省级平台、政府平台保持数据连续传输;
(二)确保车辆动态数据正常上传;
(三)确保轨迹数据的轨迹点连续,杜绝数据异常;
(四)上传符合行业标准规格的数据;
(五)对车辆运行期间出现离线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控及记录;
(六)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档案;
(七)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及使用制度;
(二)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值班管理制度;
(四)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五)驾驶员违法违规动态监管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六)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度;
(七)动态监控问题数据的闭环管理制度;
(八)动态监控管理内业档案和台账制度;
(九)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期间实时在线;严禁人为改装、破坏、干扰和遮挡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逃避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做好车辆实时动态管理。临时停运的车辆应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时报备。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委托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监控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签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监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社会化监控平台应及时将动态监控数据通报至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动态监控档案。双方的约定不得免除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对平台发现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醒纠正记录要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相关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动态监督考核
第一节 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托省级平台和政府平台,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逐级考核机制,促进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中心负责对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及运营服务商进行考核。
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内容,包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闭环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基础配备情况:组织机构、地方经费安排、制度建设、专职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连通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车辆违法违规率等平台数据指标;
(三)日常管理情况:工作研究、任务布置、监督检查、培训学习、问题数据处置及反馈、档案管理、企业考核管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服务满意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四)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客运企业主要考核客车凌晨2-5时违规运行、客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区域经营、疲劳驾驶、超速等,货运企业主要考核车辆在线率、疲劳驾驶、超速。
第三十一条 对运营服务商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符合标准的办公场所、监控场所、硬件设施等;
(二)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职责制度、操作流程、应急处置制度等;
(三)人员保障情况:专职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落实情况;
(四)车辆实时监控情况:终端连通情况、人员实时监控情况、违法违规情况推送、异常情况推送、问题数据责任排查及处置等;
(五)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台查岗响应率等数据指标;
(六)数据存储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应建立数据容灾备灾应急预案,服务器应进行实时数据备份;
(七)监控档案建立情况:应按照监控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并实时备份电子档;交接班记录和安装终端型号证明等档案应有相关人员签名和企业签章。
第三十二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职责制度、操作流程、应急处置制度等;
(二)平台建设应用情况: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三)监控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等;
(五)运营管理情况:车辆入网情况、车辆在线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终端安装情况、终端维护情况、问题数据处置及反馈、协调配合等情况;
(六)车辆数据保存情况: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相关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七)客运车辆:凌晨2-5时违规运行、客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区域经营、疲劳驾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及反馈;货运车辆是否与监控平台连接且正常定位、驾驶员是否疲劳驾驶、车辆违规超速等行为的处置及反馈。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指标包括:
(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
(二)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三)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运营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四)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运营服务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五)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六)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运营服务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七)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期内,监管平台不定期向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响应时间超过15分钟的不计入查岗响应次数。
(八)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
(九)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
(十)车辆违法违规率:统计期内,客运车辆凌晨2-5时违规运行、客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超区域经营以及日常违法违规情况等占辖区(企业)所有运输车辆数的比率;货运车辆是否与监控平台连接且正常定位、驾驶员是否疲劳驾驶、车辆违规超速行为以及日常违法违规情况等占辖区(货运企业)所有货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一)其它考核指标。
第二节 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 考核周期分为季度和年度。季度考核按顺排三个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中心每月对省级平台和政府平台主要考核技术指标自动计算得分,结合动态监督月通报公布当月统计结果;季度考核综合省级平台和政府平台自动计算考核和现场勘察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月平台指标考核情况、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监控系统的建设及使用维护和问题数据处置及动态监督过程闭环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可以结合自然年第四季度考核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各季度技术指标考核情况、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监控系统的建设及使用维护和问题数据处置及动态监督过程闭环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问题为导向实施管理考核的,合格线以具体问题的处置水平确定考核合格线。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三十七条 考核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被通报的单位要在通报发布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营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工作基础要求的;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不按标准规范安装车载终端;
(三)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四)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五)一年内累计两个季度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的;
(七)对通报问题数据排查整改不力,监督管理过程逾期未闭环的。
(八)出现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考核结果应列入单位评优、年度绩效考核统计计算。
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考核结果实行得分排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制。
县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季度考核工作连续两次以上被约谈的,市局将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建议函形式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和驻人大交通局纪检组。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业务办理、班线招标、运力发展、年度审验、诚信考核和安全监管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长期排名靠后的或数据造假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将相关结果记入质量信用档案,按规定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依法责令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服务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中心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间,监控平台不得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服务。被责令整改的运营服务商在接到考核通报5个工作日内应向考核部门报备正式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到期后实行复核合格确认。
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连续两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服务商,责令其退出本市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市场并抄告省级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网车辆在一个月内依照考核排名择优选择转平台服务。
因卫星定位装置设备或监控平台技术质量原因造成辖区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被省、部级通报的,运营服务商应按时开展相应的召回或优化升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卫星定位装置设备或监控平台,责令其退出本市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市场并抄告省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考核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情况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动态监控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卫星定位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运营服务商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考核工作,严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五年,我市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整改清单;
2.宁德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整改销号清单;
3.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登记表;
4.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服务承诺函。
全国交通系统网站
省交通系统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全国交通系统网站
省交通系统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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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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