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运营服务商:
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55号)、《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交运(2017)24号文)、《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7) 25号文)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营运车辆(包括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规范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确保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实时监控和管理,对平台报警信息及时处置,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全市汽车客运站须加强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使用正常的源头把关,班线客运经营者在每天车辆报班时应向汽车站调度人员主动出具由车属运输公司当天签发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使用正常确认单(车籍地非宁德市的外籍车辆应一次性提供车属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使用正常承诺书),否则不予排班运营;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当班计调人员在分配安排所属客车从事旅游包车任务时应提前核实任务执行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终端使用正常并登记备查,否则不予安排运营任务;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在每天早班车辆发车前向车辆调度人员签发当天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使用正常确认单,否则不予排班运营;危货运输经营者在分配安排所属危险品运输车从事危险货物运送任务时应提前核实任务执行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使用正常并登记备查,否则不予安排运营任务。
二、强化行业动态监管职责
各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方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重点营运车辆的日常动态监管工作,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信息的采集、通报、处置、反馈、归档规程,实现动态监管过程的闭环管理。一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完善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监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及时处置各类动态监控问题数据并按工作流程反馈处置结果,夯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基础;二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方须严肃履行动态监管工作职责和流程,加大对省市相关部门下发的问题数据的处置力度,对车辆违规行为“发生一起、处置一起”,采取硬招和实招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运输企业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局动态办”)办须加强对动态监管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加大对运营服务商的日常监管、培训、考核和通报力度,提升运营服务商的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市局运输科须强化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 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方跟踪落实重点监管企业整改及复核反馈,提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实效。
三、强化动态监管措施
市局动态办每日、每月对全市重点营运车辆的问题数据进行通报;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方对通报的问题数据按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即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市局动态办。对屡次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车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方应及时整理相关完整信息报局运输科,由局运输科统一汇总,定期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处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参照执行。
(一)对超速问题数据的处置
1.当月超速报警1辆次的车辆,责成车属企业对当班驾驶员进行12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归档备查;
2.当月累计超速报警达2辆次的车辆,由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分中心(工作站)(以下简称“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指定的辖区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7天、当班驾驶员进行24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3.当月累计超速报警达3辆次及以上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指定的辖区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15天、当班驾驶员进行48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4.对拒不执行停运及安全教育学习等改正措施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当地交通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当月累计超速报警达5辆次及以上的车辆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指定的辖区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整改处置,并通知辖区行政服务中心暂停办理该企业新增、更新业务三个月待整改复核合格后恢复;同时县级工作站将企业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的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动态办。
(二)对疲劳驾驶问题数据的处置
1.县级工作站接到上级通报辖区重点营运车辆疲劳驾驶问题数据后,及时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县道运中心对问题数据车辆的运行线路、运距、单趟运行时间和驾驶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核实,消除源头管理安全隐患;
2.当月累计疲劳驾驶问题数据60分钟以下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3天、当班驾驶员进行12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3.当月累计疲劳驾驶问题数据60分钟及以上、120 分钟以下的车辆, 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7天、当班驾驶员进行24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4.当月累计疲劳驾驶问题数据达120分钟及以上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15天、当班驾驶员进行48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5.对拒不执行停运及安全教育学习等改正措施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当地交通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当月5辆次及以上累计疲劳驾驶问题数据120分钟以上车辆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并通知辖区行政服务中心暂停办理该企业新增、更新业务三个月待整改复核合格后恢复;同时县级工作站将企业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的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动态办。
(三)对离线车辆问题数据的处置
1.当月累计离线未登记3次及以上、5次以下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7天、当班驾驶员进行24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2.当月累计离线未登记5次及以上、10次以下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15天、当班驾驶员进行48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3.当月累计离线未登记10 次及以上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30天、当班驾驶员进行60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4.对拒不执行停运及安全教育学习等改正措施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当地交通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当月5辆次及以上累计离线未登记10 次及以上的车辆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并通知辖区行政服务中心暂停办理该企业新增、更新业务三个月待整改复核合格后恢复;同时县级工作站将企业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的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动态办。
(四)对轨迹完整率问题数据的处置
非运营服务商原因造成车辆轨迹完整率低下的,当月累计3天及以上的单车轨迹完整率低于85%、累计3天轨迹异常大于100公里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7天、当班驾驶员进行24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对拒不执行停运及安全教育学习等改正措施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当地交通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2-5时夜间违规营运问题数据的处置
1.当月2-5时夜间违规营运或接驳未提前报备1辆次的车辆,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处置,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180天、当班驾驶员进行60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2.对拒不执行停运及安全教育学习等改正措施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当地交通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当月累计2-5时夜间违规营运或接驳未提前报备2辆次及以上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并通知辖区行政服务中心暂停办理该企业新增、更新业务三个月待整改复核合格后恢复;同时县级工作站将企业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的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动态办。
(六)对被重点通报的问题数据的处置
1.因违规率高、造成恶劣影响被重点通报的问题数据车辆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辖区指定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对违规车辆予以停运整改15天、当班驾驶员进行48个学时安全教育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
2.对拒不执行停运及安全教育学习等改正措施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级工作站出具“车辆动态监控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由当地交通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通知辖区行政服务中心暂停办理车属企业新增、更新业务三个月待整改复核合格后恢复;同时将企业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处置整改的具体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动态办。
(七)对运营服务商轨迹完整率问题数据的处置
1.对当天平台轨迹完整率低于99%的运营商,由市局动态办核实后对相关重点营运车辆运营服务商予以暂停一周至半年的服务类型车辆新增接入办理业务(由局动态办办理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整改通知函,抄送市局运输科、审批科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配合落实),计算周期从正式公告起算,同时计入季度考核的扣分项。具体为:轨迹完整率指标低于基础要求1个百分点内的,予以暂停一周业务办理;低于基础要求1-3个百分点的,予以暂停2-3周业务办理;低于基础要求3-5个百分点的,予以暂停1个月业务办理;低于基础要求超5个百分点的,予以暂停2个月业务办理。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5天轨迹完整率低于99%的运营商,市局动态办对其进行重点约谈并停止新增和变更业务1个月;当月累计被约谈3次的运营商,停止新增和变更业务3个月。
2.当年累计被停止新增和变更业务6个月的、半年内被省级管理部门通报累计3次及以上的或因运营商原因造成车辆动态监控防范缺失,产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运营服务商,责令其退出本市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市场。
(八)对运营服务商应急处置问题数据的处置
1.运营服务商因服务器故障、平台程序故障、终端设备维护不及时等自身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应急处置不力对服务车辆造成影响的,市局动态办对其扣取当月基础分中相关项目分值,并约谈责令整改;
2.当月累计被约谈3次的运营服务商,停止新增和变更业务3个月;当年累计被停止新增和变更业务6个月的运营服务商,责令其退出本市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市场。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县级工作站的领导,完善县级工作站组织机构、人员配等制和经费保障等设置,将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关口前移,提高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
(二)市局运输科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方车辆动态监管问题数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动态监管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动态监控问题数据通报的处置结果汇总报送至市局动态办存档。市局动态办联系电话:0593-2768008,联系人:林嵩。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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