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8-08 00:00 来源: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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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第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拟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或行政许可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举行听证7日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七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或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陈述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有关证据;
    (七)当事人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双方就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
    (九)听证主持人就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双方作最后陈述;
    (十一)双方阅读、修改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会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双方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理结果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
 
  第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除应依法组织听证外,还应听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
  (一)在作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不利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行政许可当事人认为即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主动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三条  行政许可当事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以随时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保障其权利行使,不得加以任何限制。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五条 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六条 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应至少在3日前通知行政许可当事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允许,并认真作好笔录。
  第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好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听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意见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十一条 陈述、申辩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陈述、申辩人的身份和资格,告知其在陈述、申辩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告知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准予许可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四)记录员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审理、办案职能科(股)室对需提交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本单位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提请分管领导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审理、办案职能科(股)室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四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审理、办案职能科(股)室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五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七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一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股)室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负责本案的处理。
    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工作,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维护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结合我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下级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级和各县(市、区)交通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五)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收集是否充分;
    (六)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七)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八)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十)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集体研究及备案情况;
    (十一)其他应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听取情况汇报;
    (二)调阅、抽查行政案卷;
    (三)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个案调查;
    (四)查阅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五)查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
    (六)其他方式。
    第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行使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纠正或撤销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纠正或撤销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三)适用执法依据错误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四)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纠正或撤销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未按规定进行集体研究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备。
    (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监督检查文书,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同时备案并及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应出具评议考核报告。对年度评议考核优秀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其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不力,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大问题,评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依照《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条  主要领导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分管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向主要领导负执法责任。
    第三条  各职能科(股)室负责人是本科(股)室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岗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科(股)室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直接承办具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执法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执法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应做到: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六条  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时,不按照上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或本单位已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意见的;
    (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或者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或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四)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损害交通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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