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交政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宁德市财政局制定了《宁德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

(联系人:王晓燕    联系电话:0593-2072017)


宁德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指“十四五”期间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渡)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与县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补贴项目申报、审核及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省级下达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本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补贴项目申报、审核及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配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补贴项目审核、申报及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下达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辖区的补贴项目审核和申报,开展本辖区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市级下达资金、项目审核等情况提出本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主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补贴。结合辖区实际,将补贴项目划分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建设类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类项目”)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类项目(以下简称“运营类项目”)。

(一)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水路客运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

2.渡口维护和标准化建设;

3.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

4.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

5.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

6.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

7.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

8.内河载客渡船改造。

(二)运营类项目,主要包括:

1.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运营管理;

2.打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

3.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

4.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运维。

第九条 建设类项目补贴对象为水路客运船舶所有人和建设项目的业主,运营类项目补贴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主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的项目运营单位。

第十条 建设类项目补贴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补贴标准

1

水路客运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

水路客运码头和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工程费用(若无,按施工图预算工程费用)的31%上限奖补,300 吨级码头每个补助不超过 350 万元,500 吨级码头每个补助不超过 500万元,1000 吨级每个补助不超过900万元。

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维护(含公厕、船舶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按不超过项目工程结算费用的40%上限奖补。

2

渡口维护和标准化建设

渡口维护和标准化建设(含公厕、船舶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按项目工程结算费用的7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50万元。

3

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

候船室(亭)新建、改建按项目工程结算费用的70%奖补,其中建设标准达《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港口等级客运站要求的新建项目奖补限额300万元/个;其他项目奖补限额120万元/个。候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

候船室(亭)维护(含公厕、船舶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按项目工程结算费用的4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50万元。候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

4

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

按项目工程结算费用的5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50万元。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应实现接入省级平台。

5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

按项目工程结算费用的70%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200万元。

6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建设,按项目工程结算费用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100万元。

新增海事趸船、海巡艇等应急救助装备,按项目累计支付金额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限额300万元。

7

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

新建汽、柴油动力客运船舶,按建造船舶累计支付发票金额的50%奖补。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奖补限额60万元,20-50客位(不含50客位)奖补限额80万元,50-70客位(不含70客位)奖补限额100万元,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奖补限额120万元,100客位及以上奖补限额200万元。

新建新能源客运船舶,按建造船舶累计支付发票金额的70%奖补。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奖补限额90万元,20-50客位(不含50客位)奖补限额120万元,50-70客位(不含70客位)奖补限额150万元,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奖补限额180万元,100客位及以上奖补限额300万元。

8

内河载客渡船改造

内河载客渡船更新船体、主机、客舱布置、防护设施等,按每艘累计支付发票金额的70%奖补,每艘限额50万元。

注:1.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建设类项目内容的,按主体项目标准执行奖补;2.《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福建省地方海事发展中心关于规范推进内河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闽港航海事函〔2022〕3号)所列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项目按原文件标准执行奖补

序号

项目类别

补贴标准

1

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运营管理

度内安全运营配备候船室(亭)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未配备候船室(亭)的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每年不超过5万元给予运营管理公司补贴,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应有客运船舶靠泊、配备有现场工作人员、实现岸基监控系统接入省级平台、运营管理公司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候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及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公司每年该项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打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

按当年度内新增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每条不超过1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公司一次性补贴。运营管理公司每年该项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

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

给予当年度内新建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的乡镇政府或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万元。

4

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运维

市级每年不超过30万元,县级每年不超过20万元,社会应急队伍每支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运营类项目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下达年度补贴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类项目,结余部分安排运营类项目,安排运营类项目仍有结余部分由市级另行统筹用于支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提升工作。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省级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部署,适时调整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列入补贴资金市级安排计划;

2.按规定完成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运营类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确认);

2.补贴年度内运营人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

2.项目资金证明文件,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若无,提供施工图预算表),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内河载客渡船改造及新增应急救助力量、救助装备项目提供发票,其他工程项目提供第三方工程结算资料;

3.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有效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水路客运码头新建、改建、维护项目需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停靠站点符合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5.陆岛交通码头新建、改建、维护项目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码头明显位置设置的公告牌照片(公告牌上应标明陆岛交通码头名称、区域、守则、渡运路线、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救助电话等内容,下同);

6.渡口维护和标准化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合同,县级人民政府渡口批文,渡口明显位置设置的公告牌照片;

7.候船室(亭)新建、改建、维护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合同,候船室设施配备(视频监控、应急广播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照片;

8.岸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合同,监控系统接入省级平台的佐证照片;

9.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招投标合同,实名制购票系统和现场核验系统照片;

10.新建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项目需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新增应急救助力量、救助装备项目需提供应急力量设立文件(包含名称、人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纳入地方海事应急救助系统的证明文件;

11.新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内河载客渡船改造项目需提供船舶建造(或改造)合同,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营运证件(经营性运输船舶提供)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非经营性运输船舶提供);

12.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附件1);

13.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运营类项目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项目运营情况、拟申请的补贴资金等信息);

2.属地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补贴年度内项目运营人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

3.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运营管理项目需提供运营管理靠泊点清单,《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停靠站点符合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水路客运码头提供)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提供),运营主体出具且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现场工作人员、岸基动态系统监控、候船室(亭)配备、客运船舶靠泊及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明显位置设置的公告牌照片;

4.打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项目需提供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确认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通知文件;

5.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项目需提供实施签单发航的制度文件,开航前清点记录、签单发航记录、签单员管理和检查记录等;

6.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运维项目需提供应急力量设立文件(包含名称、人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纳入地方海事应急救助系统的证明文件,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或演练佐证资料;

7.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

8.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所需材料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在每份首页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多页还需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均需扫描成电子文档同时提交。补贴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应及时整理和更新申报材料等项目资料备查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补贴申请对象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其所在地的补贴项目申报材料,对照《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开展辖区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汇总并填写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汇总表》(附件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运营类项目汇总表》(附件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辖区补贴项目汇总表及补贴申请对象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材料一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下级上报的项目补贴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补贴项目、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结果。审核汇总的补贴项目、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20日内,根据审核后的补贴项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等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确认后,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分解下达各县(市、区)。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文件后10日内,向社会公示本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4),将辖区下年度建设类项目补贴申报计划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进度安排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商市财政局确认本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类补贴项目,可根据项目进度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对计划安排项目进行中期调整。列入计划安排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及时跟踪项目完成情况。未列入计划安排项目,当年度补贴资金一般不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其中县级每年实行100%现场抽查管理,市级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三年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水路客运码头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市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路客运码头,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为旅客提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符合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要求的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视同水路客运码头。

(二)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在江海、湖泊、水库等水域设在两岸或者岛屿,专供渡船运输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运输服务的其他设施。

(三)陆岛交通码头,是指按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运营主体,且从事人员渡运的陆岛交通码头。

第三十一条 市级项目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联文直接拨付补贴对象。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细则印发之前的申报年度,补贴资金参照本细则联合申报、统筹使用,本细则印发前已开工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均列入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承诺函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

项目汇总表

3.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运营类

项目汇总表

4.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

项目计划申报表

 

 

 

 

 

 

附件1

 

承诺函

 

按照《宁德市交通运输 宁德市财政〈关于印发宁德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我单位申报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补资金。在此,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单位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件2

 

 

 

 

 

 

 

 

       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人

项目开始时间

项目完成时间

项目工程结算费用或累计支付发票金额(万元)

申请补贴

金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运营类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运营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人

项目开始时间

申请补贴

金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人

项目(预计)开始时间

项目进度情况

项目(预计)完工时间

项目投资情况(万元)

计划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备注

预计总投资额

已投资额

1

 

 

 

 

 

 

 

 

 

 

2

 

 

 

 

 

 

 

 

 

 

3

 

 

 

 

 

 

 

 

 

 

4

 

 

 

 

 

 

 

 

 

 

5

 

 

 

 

 

 

 

 

 

 

6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